警示标识脱落未及时更换导致交通事故 金寨法院判了

近年来,施工道路未设安全警示标识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屡屡发生,许多情况下,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,双方或者多方都各执一词。金寨县曾发生过一起因警示标识脱落,未及时更换导致交通事故,那么,该案中该由谁负责赔偿呢?12月18日下午,记者从金寨县法院了解到,该案件已经有了结果。

记者从金寨县法院了解到,该县居民何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行驶途中,经过一段施工路段,但该路段未设置有效的反光警示标识,何某在驶入该施工路段后发生侧翻,造成人员受伤、车辆受损。后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: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,案涉施工路段的道路养护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。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,何某一纸诉状将道路养护公司告上法庭。

记者了解到,在该案中,金寨县某道路养护公司作为道路养护施工单位,在施工路段中虽然设置了警示标识,但因警示标识脱落,未进行及时更换,未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35条规定,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,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,引发何某骑车摔倒受伤的事故,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因何某酒后驾车也具有相当过错,依法可减轻该县某养护公司的责任。

为实现案结事了,该县法院承办人组织当事各方进行沟通协商与劝说疏导,充分阐释法律法规和人情事理,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,道路养护公司向何某支付赔偿款4万元。

法官提示说:为保障公共安全,施工单位在施工时,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或将施工部分用围栏隔离,以提醒过路的行人或车辆注意和绕行,如果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将会承担相应责任。驾驶员经过施工路段时,也应当稳驾慢行,时刻关注路况,避免交通事故发生。

记者 窦祖军 通讯员 陈巧越

编辑 李燕然